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7 年11月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民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