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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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