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评价的制度办法,组织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重大支出项目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政支出项目: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二)社会公众比较关心;
(三)资金数额较大;
(四)审计、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部门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选择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预算时,一并上报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的初步意见。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确定评价对象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拟定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通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评价对象或绩效目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综合评价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以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