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绩效评价的制度办法,组织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重大支出项目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财政支出项目: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二)社会公众比较关心;

  (三)资金数额较大;

  (四)审计、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实施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部门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选择中介机构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预算时,一并上报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的初步意见。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确定评价对象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拟定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通知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评价对象或绩效目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对综合评价结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以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