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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用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要能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取得绩效目标数据并实行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实现情况,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市财政局确定。

  个性指标由市财政局商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财政支出项目特点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等,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用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专家评估法,是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在对项目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的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效果的支出,通过公众问卷、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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