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包括完成结果评价和阶段性评价。对年度内完成的项目,实施完成结果评价;对跨年度的项目,根据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实施完成结果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合理评价支出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综合评价原则。绩效评价既要考核评估财政支出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还要考评其合法性、合规性。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
(三)本市地方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财政部门及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主管预算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可行性研究、立项评估和项目验收等材料;
(七)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和项目决算资料;
(八)审计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指标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完成的及时性、质量、成本及效益情况等;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内容尽量以量化指标进行考核,在量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并作出综合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