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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6〕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会同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实施。

  主管预算部门是与市财政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支出项目,以及市财政局选定的其他支出项目,主要是指在基本支出以外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政策性补贴等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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