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3.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移动。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顺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其禽类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扑杀禽类的补偿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5号)执行。
  (五)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人员给予补助。
  (六)恢复生产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禽类,恢复养禽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在疫情高发期保证24小时畅通。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