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禽类;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县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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