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遥、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