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审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在2006年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现仍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由此改制为个私、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本评价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者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义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省财政厅在财政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中所述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均指获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二)“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财税经济师、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和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
(三)“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的实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