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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7〕27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政税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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