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发生人员拥挤、人员密度达到陆地每平方米3人时,有关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停止售票的安全措施。及时增派警力,采取设置单行通道、实行强制性通行管制、设禁行标志、设专人看护等安全疏散措施,有效疏散游人。
(4)当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的重点部位及险要路段遇有客流量太大时,有关管理单位要立即增加管理人员,暂停有关活动,及时做好游客的安全疏导工作。疏导遇有困难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请求警力支援。
(5)在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举办夜间大型活动时,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超前落实安全措施。事故应急照明、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消防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必须有效、到位。
(6)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与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辖区公安机关备案。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应不断补充、完善。
(7)遇有紧急突发事件或发生游客受伤、突发病症时,有关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做好取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上级应急处理机构汇报。后勤保障和救护组,要在做好救护、抢救的同时,立即与医院、公安机关联系,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8)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的应急处理机构在特殊时段,要做好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遇到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组织救护人员及时到位,确保游客人身、财产的安全。
(9)重要节日和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有关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安全保卫巡查,公园等园林公共场所内禁止车辆通行,超前落实防止车辆伤害事故的安全措施。活动举办单位要安排专用救护车辆,设置医生值班,配备简单急救药品。
6.扩大应急
6.1 扩大应急实施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由市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如果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研究,立即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处理。
6.2 非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根据发生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等,分析本区域、本单位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或单位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本单位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24小时监测值班和防控工作。
(4)开展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协助做好辖区或单位所在地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查、检疫监督工作。
6.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对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实施医学观察等。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事件的扩大,确保人员安全。
6.4 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6.4.1 恶劣天气结束,所造成的损失统计完成,现场清除完毕,后续处理转入正常工作。重大植物疫情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有可以终止应急措施的评估技术报告。暴发性和大规模植物病虫害度过发生期,虫体扑杀符合养护技术规程规定或病虫危害解除。
6.4.2 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其中:
特别重大和重大的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
较大的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宣布。
一般的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所属单位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园林局批准后,向社会宣布,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应急保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