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责成人员到现场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危害,核实情况,由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3)发现动物、植物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县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
5.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5.1 应急处理的原则
发生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所属单位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天气、疫情等)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安全措施。
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未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周边地区或单位,接到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并服从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有义务支援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1.1 特别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确定发生特别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后,要按照《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由市应急委员会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
5.1.2 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确定发生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由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1.3 较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确定发生较大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应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由市应急委员会指挥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5.1.4 一般园林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确认发生一般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后,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局所属单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及时向所辖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救援措施。
5.2 基本应急处理
(1)当确认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报警;立即向所在辖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单位的领导要赶赴现场进行指挥,迅速组织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做好交通保障,进行人员疏散,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的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出请求,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5.3 树木倒伏与园林植物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所属单位接到人员举报或者发现树木倒伏、占压道路、砸压建筑物与电力线路等险情时,要立即按照职责,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上报,进行抢险和排险,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5.3.1 树木倒伏占压道路或砸压建筑物应急处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通知公安、房管、电力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救援。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携带抢险工具与车辆迅速奔赴现场,并拨打110报警,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抢险区域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如树木倒伏发生伤害事故,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员,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取证,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调查与分析,排除险情,做好倒伏树木的处理与加固,落实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