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 当接到蓝色预警信号后,对全市的游艺机(船)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立即停止全部游艺机(船)的运营,安全疏散游客。游艺机(船)的管理、操作、服务人员,安全疏导、救护人员和救护艇、救护船要立即全部投入应急疏导和应急救援工作。
3.5.5 大型游船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6级大风时,要立即停止运营并安全疏散游客。
3.5.6 高度2米以上的娱乐设施,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6级大风时要立即停止运营并安全疏散游客。
3.5.7 小游船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4级大风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安全疏导游客上岸,停止运营,并按照本预案5.4游船发生故障或事故应急处理的规定,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3.5.8 动物疫情的预警等级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6〕117号)要求执行。
4.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 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责任人
4.1.1 报告责任单位。
(1)全市公园、游乐园、游船单位等园林专业养管单位,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局所属单位。
(2)各区县绿化病虫害防治监督部门、监理所。
(3)市园林局植保中心,天津动物园动物防疫、饲养部门。
4.1.2 报告责任人。全市公园、游乐园、游船单位等园林专业养管单位、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绿化养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4.2 报告形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2号)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及时准确地进行上报。
4.2.1 初次报告。要求“接报即报"。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园林局所属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在获得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采取措施,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1)报告单位;(2)报告人姓名;(3)信息来源;(4)接报时间;(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
获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值班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不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直接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4.2.2 阶段报告。要求“及时续报”。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要对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应急响应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阶段报告实行“时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实行“日报”制度,必须随时续报。
4.2.3 总结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应在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进行总结报告,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在48小时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委员会。信息报告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报送正式文件,并附全部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1)园林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涉及的人员、财产和事件分类、分级等情况。
(2)应急报告情况。包括接报时间、初次报告时间和阶段报告等情况。
(3)应急处置情况。包括预案启动的时间、数量、名称等情况,开展应急处置的领导、部门、人员和设备、接报和到场时间、领导的指示、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态影响的范围、控制和发展情况。
(4)善后处理情况。包括死者抚恤、伤者救治、受灾人员安置等情况,受损财物的赔偿补偿、恢复重建等情况,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置、处理和相应的措施等情况。
4.2.4 报告方式。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可通过应急平台信息报告系统、电话、传真、报送文件等方式,或其他有效途径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园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园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规定。
4.3 报告程序
(1)各类园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立即迅速逐级报告,应在1小时内上报到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行研究,将分析的结果和建议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传达,负责跟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