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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追授李继文、潘志毅同志省“人民卫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追授李继文、潘志毅同志省“人民卫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浙政发〔2007〕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李继文同志生前系平湖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副政治教导员兼中队政治指导员,武警上尉警衔;潘志毅同志生前系平湖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战士,武警上等兵警衔。

  李继文、潘志毅同志从事公安消防工作以来,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2007年9月13日,李继文、潘志毅同志在扑灭火灾过程中,不幸身受重伤,英勇牺牲。为表彰他们的突出事迹,省政府决定,追授李继文、潘志毅同志为浙江省“人民卫士”荣誉称号。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牢记使命,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浙江”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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