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240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已经明令废止的5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
1《
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1987年4月13日浙政〔1987〕21号发布)
2《
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1987年4月25日浙政〔1987〕22号发布)
3《
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10月12日浙政〔1987〕61号发布)
4《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19日省政府第5号令发布)
5《
浙江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14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