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准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在全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编制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在《条例》正式施行前,抓紧做好编制指南和目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领会精神,把握实质,进一步提高对编制指南和目录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做好宣传动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部署实施,做好人员、经费和设施保障,集中力量做好这项工作。(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教育培训。全市的培训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11月29日至30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指南的编制方法、编制要求,目录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内容范围等。
第二阶段:2008年1月16日至17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编制的指南和目录在网站上的展示模式、技术规范等。
市信息化办负责编制《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手册》,作为全市统一的培训教材。培训采取脱产和集中相结合的形式。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妥善安排参加培训人员,确保培训时间。
(三)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全面清理政府信息是科学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区分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科学界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认真做好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做到该公开的信息不遗漏,不能公开的信息不泄密。对不能确定是否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2007年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