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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

  七、凡经市政府审定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因故需撤回单位或有关部门服务大厅办理的,必须书面报请市政府批准。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窗口工作。要按照《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的要求,确保市政府审定的行政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办理;要为窗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窗口工作顺利开展。

  九、要进一步加强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的检查督促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行政服务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执行不力的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报市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要将各部门、各单位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综合测评的内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进必进,把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高效、快捷的服务平台,为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决战工业500亿、推进全民创业创造一个优良的政务环境。

  附件: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125项)

  (一)市公安局(5项)

  1、特种行业许可证(含公章刻制、旅馆业等)

  2、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储存、购买、运输、销售、使用许可

  3、前往边境地区许可

  4、核发《爆破员作业证》

  5、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二)市交通局(5项)

  1、水路客、货运输开、停业

  2、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

  3、渡工资格和非机动渡船渡工考核发证

  4、权限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占用或挖掘公路审批※

  5、权限内公路范围内、建筑控制区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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