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都要按照国家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切实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建设,开展统计人员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统计部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岗位轮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在安排财政预算时,统筹安排好统计部门普查、调查等各项必要的经费。要落实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经费。各级要将配套资金列入预算,确保工作需要。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市、县、乡镇、(街道、办)三级相连的统计网络平台。乡镇和企业单位要配备统计工作专用计算机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报表运程传输。
四、加强行业管理
统计部门要根据各专业部门的职能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统计制度和方法,合理界定和规范部门的统计调查任务,切实解决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的问题;要加强对下级和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的审核、评估和监测,完善生产总值(GDP)下管一级和联审制度。
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未经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综合统计数据;各县(区)、主管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市统计局评估认定的数据为准,不得擅自修改历史数据;各部门和新闻媒体使用未经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须征得同级统计部门的同意;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凡涉及目标考核的统计数据,须经政府统计部门核准。
五、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严格按照
统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工作标准,建立和完善统计快速反应机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统计方法制度改革。
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法制环境。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切实提高统计法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