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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6〕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超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要求调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的请示和市物价局对调整收费标准进行公开听证的意见,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0元(其中:单位负担40元,个人负担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单位负担55元,个人负担25元,特困救济户、残疾弱智人士凭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有效证件个人负担部分仍按原标准每人每年20元缴纳,单位负担部分按每人每年55元缴纳),自2006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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