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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的意见

  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进一步调动广大适龄青年的参军热情,提高新兵质量,现对我市征兵有关优待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

  将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一级复员士官、城镇二级复员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分别由2万元、2.3万元、2.6万元提高到2.4万元、2.8万元、3.2万元;将三级及以上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3.6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75%和25%。

  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一级复员士官、城镇二级复员士官和三级及以上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5个月,其余由区县财政负担。

  二、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一)提高城镇义务兵优待金补助标准。将城镇义务兵优待金补助标准由每户每年3192元提高到每户每年4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50%。

  (二)加大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市财政补助政策。各区县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规定,根据本区县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具体优待标准,优待标准不得低于4200元。市财政按照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50%给予区县转移支付补助。

  三、扩大安置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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