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专项资金核定中,要综合考虑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他特殊因素,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超过补助限额的项目,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对列入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⒈企业职工分流;
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⒈企业提出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明确调整主要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调整的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⒉组织专题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经审核,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反馈给调整方案上报单位进行修改。
⒊编制专项计划。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市级和区(县)重点结构调整方案,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
⒋拨付专项资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当年度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控股集团公司、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负责项目(或项目调整)单位。资金具体拨付方式为:项目批准实施并启动后,先按核定金额预拨50%;项目关闭、停产、合并、搬迁后,拨付45%;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
(二)区(县)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区(县)对非重点调整的项目,在资金使用管理上,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监督和管理)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级重点调整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建立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数据库,对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调整劣势行业、淘汰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指导,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