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装备和物资,保障防护经费;
(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培训,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研究;
(五)战时组织本单位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行动和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第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落实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并及时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一级、二级目标防护方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目标防护方案报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重要经济目标时,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主动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好地下防护工程。对于不能转入地下或者无法修建防护工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和维修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需要,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
第十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列入企业运行成本;行政单位的防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保人员、装备器材和训练的落实。
第十七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空袭临战准备工作,根据市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组织实施。其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隐蔽,将重要设备、物资转入地下或转移至安全地域;
(二)采取制式和就便器材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重要经济目标实施伪装、防护;
(三)加强重点目标单位内部的安全与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