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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重要经济目标分级分类标准:

  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三级:

  一级目标:对国家战略全局有重大影响,对全市或更大区域内战争潜力、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国家、战区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二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要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市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三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较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该区县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重要经济目标的确定。一级、二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

  各相关单位要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必要的重要经济目标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要求,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二)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及防护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专业队伍的组建和训练;

  (四)检查、指导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六)检查、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和防护业务培训情况;

  (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学术研究,推广交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验;

  (八)战时组织支援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第九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和应急抢险抢修计划;

  (二)按照专业对口、平战结合的要求组建防护专业队伍,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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