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重要经济目标分级分类标准:
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三级:
一级目标:对国家战略全局有重大影响,对全市或更大区域内战争潜力、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国家、战区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二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要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市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三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较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该区县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重要经济目标的确定。一级、二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
各相关单位要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必要的重要经济目标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要求,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二)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及防护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专业队伍的组建和训练;
(四)检查、指导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六)检查、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和防护业务培训情况;
(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学术研究,推广交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验;
(八)战时组织支援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第九条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和应急抢险抢修计划;
(二)按照专业对口、平战结合的要求组建防护专业队伍,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