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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7〕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搞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对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减少经济损失,有效保存国家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遭到破坏后,对国计民生、战争潜力、维持城市基本运转和经济恢复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主要包括: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能源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五条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重点防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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