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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二十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二十二)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

  公司可以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其中,资本公积金可以全额用于转增资本,不受留存余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的比例限制。

  (二十三)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公司,职工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根据职工自愿,可以由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可以采取职工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持股合同》的方式进行信托持股,将信托投资机构登记为公司股东。

  (二十四)支持企业整体上市、直接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账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为基准确定公司股本。

  五、改革登记审批方式,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二十五)强化“并联审批”制度。构建前置许可与主体资格网上并行的审批模式,试行“网上直取前置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行政许可部门核发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关证件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六)推进企业登记流程化,提高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特殊情况,企业登记发照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市工商局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场办结。对需要通过远程核名系统报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申请,各工商分局应在接件当日完成初审并将名称申请上传市工商局,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有关市工商局将在接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名结果,工商分局应在收到市工商局核准意见的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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