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二十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二十二)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
公司可以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其中,资本公积金可以全额用于转增资本,不受留存余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的比例限制。
(二十三)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公司,职工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根据职工自愿,可以由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可以采取职工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持股合同》的方式进行信托持股,将信托投资机构登记为公司股东。
(二十四)支持企业整体上市、直接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账面审计值不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为基准确定公司股本。
五、改革登记审批方式,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二十五)强化“并联审批”制度。构建前置许可与主体资格网上并行的审批模式,试行“网上直取前置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行政许可部门核发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关证件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六)推进企业登记流程化,提高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特殊情况,企业登记发照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市工商局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场办结。对需要通过远程核名系统报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申请,各工商分局应在接件当日完成初审并将名称申请上传市工商局,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有关市工商局将在接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名结果,工商分局应在收到市工商局核准意见的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