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业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注册。具备生产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可先行登记注册,2年内全部到位。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可申办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 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 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同步、同比例出资。
(十一)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十二)简化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凡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境外投资者可只凭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外资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三、放手发展,自主创业
(十三)实行“一照全市通行”制度。在全市行政辖区内,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允许企业凭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县注册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应到当地工商部门按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的登记注册制度。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除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十五)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有限公司(1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