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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支持企业为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加快发展,申请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支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设立企业。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法人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六)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企业名称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排列顺序的限制,只要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止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均允许使用。坐落在滨海新区内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冠用“天津滨海新区”的名称,企业可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地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七)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国际保理”等。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及其以上大类的,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八)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凡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申请组建科技型、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九)放宽股东出资方式。允许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权益、债权以及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收益、债权、采矿权等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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