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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切实做到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开经营领域

  (一)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经营领域。支持企业进入高新技术、清洁能源、重大装备制造等产业,进入现代物流、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促进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支持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对新开办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当地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登记,简化市场开办程序。

  (二)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支持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放开汽车租赁经营,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二、放宽准入条件

  (三)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无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可以不受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

  (四)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境外外国企业,凡设立并运营3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广告企业;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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