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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07]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4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出租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出租屋治安管理。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公安机关委托当地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人员登记办证和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等工作。

  建设(房管)、劳动保障、工商、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物业管理公司、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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