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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预防和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侵害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分析研究和判断,准确掌握其发展动向,指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向企业通报我市社会治安形势,增强企业安全防范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类犯罪活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发生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攻坚,力争速侦速破;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明确责任,限期破获,最大限度地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打假”工作,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管理。市公安局对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采取“三级管理、两级指导”的管理机制,在管理层次上,实行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体制;在工作指导上,实行市局指导分局、分局指导派出所开展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模式。通过规范管理,协助并督促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企业内部安全。积极扶持和促进饭店、洗浴、娱乐、安防等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和服务的功能,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有序的治安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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