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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食品生产加工业小作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㈠取缔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发现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登记造册,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对愿意取得证照,继续生产经营的,要建议当地政府督促引导其限期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㈡ 取缔城镇及周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食品为重点,加大无证查处的力度。对在城市及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停止生产,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恢复生产;对小城镇及周边地区,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要确定企业名单,确定整改要求,确定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一律坚决取缔。

  ㈢签订责任安全承诺书,强化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了解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逐一签定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生产,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㈣实行开业、歇业“两申报”制度。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当向基层组织监管员报告,监管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上级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业或重新开业的,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卫生条件和生产条件核查合格。

  ㈤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健康、产品检验和产品包装等方面逐步满足基本条件,建立必备的、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方法,指导小作坊建立进货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严格按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㈥鼓励小作坊联建食品检验室,严格实施出厂强制检验。对区域特点突出、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引导鼓励小作坊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认真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保证不合格食品不出厂销售;要指导联建检验室不断完善检验条件和检验能力,督促联建检验室严格实施出厂检验,建立联建检验室的小作坊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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