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食品生产加工业小作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6〕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食品生产加工业小作坊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新余市食品生产加工业小作坊整治工作方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我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百姓生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当前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特点,特别是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的现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32号)精神,根据中央、省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现就我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分类管里、限制销售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知法守法意识不断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乡(镇)、村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产品范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以及少数民族食品。凡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高风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