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审不合格的情形
(一)职业介绍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为年审不合格。
1、在开业过程中,未经批准私自缩减营业面积的。
2、未具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从业人员的;或经查实,存在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现象的;或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
3、未按珠劳社〔2003〕129号文件规定建立财务核算制度和开展财务核算工作的;或虽建立了财务核算制度,但操作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的。
4、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不按劳动保障监察文书的要求提供资料、接受询问的;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的。
5、违规乱收费,发布虚假、失效招聘信息,屡教不改的。
6、兼营其他业务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不按要求落实改正的。
7、变更机构名称、经营地址及法人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
8、擅自停业的;或经批准停业但超过批准期限仍未开业的。
9、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电话“12333”的。
10、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为年审不合格。
1、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职业介绍服务,违法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学习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年审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职业介绍业务年审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联系人:陈卓宏,地点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十一楼1106室,电话:2128370、2128918。
八、其他
(一)凡未办理年审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由管辖的劳动保障部门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不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可予通过年审;验收不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取消其职业介绍经营资格或职业介绍从业资格,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