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联合审批效能监察。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要针对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将联合审批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效能综合考评体系。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对联合审批办理的全过程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便民高效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联合审批的顺利实施,保证政令畅通。
四、联合审批的配套措施
联合审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层面、多部门和多方面工作,需要配套推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持改革创新,采取具体措施,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联合审批取得实际效果。
(一)减少审批事项及办理环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落实好《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同时,对此次组织联合审批工作中,各部门主动减少和调整的联审事项、审批环节、前置条件以及一批申请材料,要确保在实施过程中落实到位。
(二)下放审批权限与管理层级。为了搞好联合审批工作,方便申请人办事,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等部门,要将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及备案手续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区县。市建委要将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和3万平方米以下公建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下放到区县建委办理。市环保局要将滨海新区范围内的项目,交由其滨海分局审批;对部分环境影响较轻的行业,交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区县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核准或备案项目中部分重点行业的环评表,交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卫生局要将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等事项,下放到项目所在地卫生局审批。市人防办要将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到区县人防办审批。上述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下放的审批权限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审批权限工作。
(三)加强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进驻市和区县两级“中心”从事审批业务的骨干力量。各区县涉及联合审批的部门,都要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审批。进入市和区县两级“中心”的部门,要按规定委派相应级别的现职干部担任首席代表,专司其职,落实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保障联合审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