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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合审批,是指申请人登记注册一个企业,或企业投资建设一个项目,以及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办理一件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和多项审批的,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统一规程,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受理并联合完成相关审批的整体过程。

  本市联合审批的办理范畴,包括投资项目类、市场准入类和行业管理类三种类型。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涵盖以招、拍、挂等方式有偿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类项目,或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技术改造、已完成规划选址的项目;市场准入类联合审批,涵盖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涉及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事项;行业管理类联合审批,涵盖企业在建设或生产经营期间办理一个事项、且需经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

  二、联合审批的操作规程

  按照联合审批事项的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操作规程。

  (一)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操作规程。投资项目进入联合审批前,应首先完成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办理规划选址时,结合具体地块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地震、气象、园林、林业等部门职责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其中依法确需审批的,由项目单位在完成规划选址和取得土地后单独办理。对涉及土地预审的,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同步完成。完成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项目单位有偿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也应完成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上述事宜属有关部门之间工作,在土地整理期间办理,不涉及申请人办理审批事宜,不计入联合审批办理时限。

  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规程,从项目核准或备案开始,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其中,核准类项目累计审批工作日为48天,备案类项目累计审批工作日为37天。采取“分段办理,牵头负责,并行审批,效能考核”的方式,具体规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项目核准或备案阶段。该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联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和市环保局。涉及事项包括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环评审批、合理用能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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