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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7〕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各区县三个层面统筹联动、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投资项目类、市场准入类、行业管理类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联合审批办理。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事关全局、事关改革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联合审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全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集中审批制度,凡联合审批涉及的部门都要进驻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严格执行联合审批办理规程,充分发挥并行办理机制的作用;确保联合审批事项在全市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上运行,自觉接受行政效能监督;认真落实限期办理制度,禁止以变通方式延长审批时间;强化超前服务意识,跟踪项目,主动服务。各项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搞好联合审批运行的统一管理和综合考评。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联合审批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保证联合审批办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办事效率,营造一流环境,建成全国办事效率最高地区之一的工作要求,适应加快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各区县三个层面统筹联动、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联合审批的办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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