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用人情况(包括用工类型及比重、在岗职工年均人数、年末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情况、工资总额年报(包括待遇标准、实际水平)和财务报表所列实发工资总额情况;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2006年审计用人单位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07年起审计上年度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欠费和补缴情况。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其他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和方式
此次审计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民营企业,各类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汴单位。检查方式采取用人单位自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劳动保障、审计部门组成专项审计组抽查审计等形式。
四、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召开会议,宣传有关政策,安排布置工作,发放《开封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表》(附表)。
2.自查阶段。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填报《开封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表》,每年5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整改阶段。凡因各种原因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因各种原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应于每年6月1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报,并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
4.处理阶段。审计组将对企业养老保险欠费30万元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欠费5万元以上、医疗保险欠费3万元以上的单位逐一进行审计;对不欠费单位进行抽样审计,抽样率20%左右。凡经审计检查发现有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将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27条处理。
审计结束后,各县、区要形成审计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于每年8月1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审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