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专项审计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用人情况(包括用工类型及比重、在岗职工年均人数、年末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情况、工资总额年报(包括待遇标准、实际水平)和财务报表所列实发工资总额情况;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2006年审计用人单位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07年起审计上年度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欠费和补缴情况。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其他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和方式
  此次审计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民营企业,各类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汴单位。检查方式采取用人单位自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劳动保障、审计部门组成专项审计组抽查审计等形式。
  四、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召开会议,宣传有关政策,安排布置工作,发放《开封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表》(附表)。
  2.自查阶段。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填报《开封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表》,每年5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整改阶段。凡因各种原因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因各种原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应于每年6月1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报,并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
  4.处理阶段。审计组将对企业养老保险欠费30万元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欠费5万元以上、医疗保险欠费3万元以上的单位逐一进行审计;对不欠费单位进行抽样审计,抽样率20%左右。凡经审计检查发现有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处理。
  审计结束后,各县、区要形成审计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于每年8月1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审计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