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余府办字〔2007〕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地征占用林地面积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效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积极推进绿色生态新余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林地征占用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征占用林地的法律意识,掌握和熟悉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二、切实保护道路沿线森林景观。从现在起严禁办理省道、国道、铁路两旁2公里范围内第一层山脊临路面的林地审批(省级重点工程除外),涉及的林木一律不允许皆伐,原已批准的项目如采石、开矿等要尽快恢复植被。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或者建砖瓦窑等,按临时用地办理审批手续,若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按永久占用林地办理审核手续。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其他的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由有权限的市、县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为二年,若期满需要延期的,林地使用者应当于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四、规范工作程序。按照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资字〔2001〕272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林资字〔2004〕22号)的要求,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如下:
1、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征占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①建设项目批件;
②补偿协议;
③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④林地权属证明;
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⑥已填写好的征占用林地申请表;
⑦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