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㈢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上半年)。继续做好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四、核查和整治工作重点
㈠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㈡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五、整治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