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重点淘汰城区对人民生活及城市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燃煤锅炉和其他区域的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窑炉)。
㈢强力推进。为确保整治效果,各职能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扎实推动整治活动开展。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关停。拒不执行决定、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七:
新余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㈠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抽调市安监局、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工作人员,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家组,负责专项整治技术工作。
㈡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贸易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级政府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检查尾矿库整改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备案情况,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㈠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下半年)。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进行广泛宣传(10月中旬完成);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10月底前完成);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11月底前完成);检查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