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集中建设和整改阶段(2007年10月-2010年6月)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针对本市存在薄弱环节,倒排时间,加大力度,确保工程如期完工。自觉接受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对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
㈢总结考核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2日)
认真总结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做好省政府对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附件六:
新余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市目前共有燃煤锅炉380余台,其中4吨及4吨以上的77台,国家明令淘汰锅炉8台(7台4吨、1台2吨)。根据省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确立工作目标为:2007年12月31日前全市淘汰燃煤锅炉12台,其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台、北湖宾馆两台,万年青商务大酒店一台、国家明令淘汰锅炉8台(江西燕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分公司KZL4-13、江西钢丝厂KZL4-13、分宜爱生纸厂KZL4-13、分宜苑坑卫生纸厂KZL2-1.0、新钢薄板厂KZL4-13、新钢炭素公司新炭厂KZL4-13、新钢特钢公司钢管厂2×KZL4-13)。2008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09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上的燃煤锅炉。
二、主要措施
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在所辖中心城区逐步全面淘汰各类燃煤锅炉,严禁新建此类项目。
㈡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实施淘汰改造。
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砖瓦行业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依法予以淘汰。
㈣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严禁采用落后设备和技术。
三、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31日)
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宣传整治燃煤锅炉的精神和要求,提高全社会节能与环保意识,营造治理燃煤锅炉舆论氛围。
㈡组织实施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经贸、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淘汰对象予以鉴别,并按标准进行检测,确立2007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锅炉名单。督促企业及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拒不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㈢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2007年12月1日开始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单位对我市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燃煤锅炉一律实行停产整顿,直到验收合格;对应拆除而未拆除的锅炉坚决予以取缔,捣毁设施,彻底消除使用能力。到2008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09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所有的燃煤锅炉。
四、具体要求
㈠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成立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经贸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环保、工商、建设、公安、电力、质监、安监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