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经贸部门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对中心城区内锅炉使用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据此制定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分批淘汰计划。环保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对油烟排放超标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环保、公安部门要做好城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理工作,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并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不予通过年检。
五、具体要求
㈠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工作目标、工作措施、时间安排、职责分工四个明确,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㈡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㈢抓好宣传,加强监督。要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的开展。通过开通投诉热线,邀请媒体参与等方式,及时认真地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附件三:
新余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清查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为重点,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年底前彻底取缔我市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反弹)内的所有排污口,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
二、主要措施
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一律依法拆除、搬迁。
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清理搬迁。
㈢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产业化养殖一律取缔。
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造成生态破坏,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在巩固“5.31零点行动”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成果的基础上,启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工作。围绕年内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目标,开展动员部署。
㈡全面整治阶段(9月30日-9月31日)
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治措施。为巩固“零点行动”成果,防止污染反弹,由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零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㈢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认真总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将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
四、具体要求
㈠各级政府是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各级环保部门为牵头单位,发改、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电力、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