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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中心城区淘汰并拆除所有燃煤锅炉,淘汰一批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市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油烟实现达标排放,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加强市城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二、工作措施

  1、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管理办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市中心城区所有燃煤锅炉、原煤散烧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认真摸查并建立档案,制定拆除、淘汰计划,逐步拆除中心城区所有燃煤锅炉,淘汰一批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加强城区民用炉灶燃料结构的调整,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在2009年底以前要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实现燃料清洁化。

  2、在原有开展城区油烟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企业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使城市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油烟实现达标排放,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确保整治效果。

  3、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定点检测工作的监督,推进在用机动车尾气监督抽测工作的实施,通过严格执法使有关规定得到全面执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和公共交通系统,推动机动车尾气末端治理设施的安装,逐步淘汰尾气严重超标的旧机动车辆,控制机动车污染。

  三、时间安排

  ㈠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9月20日-2007年9月30日)

  市环保局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㈡具体实施阶段(2007年9月30日-2009年10月31日)

  1、2007年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以及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完成中心城区内燃煤锅炉、使用原煤散烧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的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制定锅炉和原煤散烧民用炉灶的淘汰计划;完成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企业的摸底调查并建立档案,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中心城区油烟治理达标率达到80%以上;实施在用机动车的监督抽测工作,机动车尾气合格率达90%以上。

  2、2008年年底前,完成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含4吨)的燃煤锅炉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工作,继续对中心城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企业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城市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督抽测得到全面实施,淘汰一批尾气严重超标的旧机动车。

  3、2009年10月底前,拆除4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建立饮食服务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监督,规范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抽测。

  ㈢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日-2009年11月30日)

  1、2009年11月底以前,市环保局对此次专项行动予以总结,并向省环保局报送总结报告。

  2、2009年11月底以前,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专项行动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建立健全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的长效监管机制。

  3、2009年11月底以前,市环保局对整个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向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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