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三年内所有工业园区分批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对园区内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同时,对入园企业限产限排。在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督促检查各入园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三、时间安排
㈠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
县(区)环保部门通过排污申报、资料查阅、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手段,对入园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根据三年内建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提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于9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㈡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市环保局组织对县(区)工业园区开展督查工作,进行明查暗访。
㈢污水处理厂建设阶段(2008年1月-2010年11月)
三年内全市2个工业园区均要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中2008年新余经济开发区完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前完成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区)要根据要求做好计划,确保集中污水厂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完成。
㈣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2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认真总结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提交工作总结。
四、具体要求
㈠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县(区)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㈡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理;发展与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拉闸停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违反《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
㈢依法行政,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区)要认真解决当前工业园区环境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以发文件、挂牌等各种方式限制、阻碍执法人员入园检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坚决纠正;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企业,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采取“区域限批”措施,严格控制入园建设项目。
㈣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一次本地区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每年底提交工作总结,市环保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并报送省环保局。
附件二:
新余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