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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7〕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新余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条 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三条 列入本规定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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