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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旅行社、景区(点)、旅游定点单位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压价竞销。
  第十五条 经营客运、游船、水上项目大型游乐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项目,其设施、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施、设备、车船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可能出现危险情况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场所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当地旅游、安监、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旅游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由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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