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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聊城市旅游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一)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度假、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综合性行业。
  (二)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三)旅游建设项目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娱乐等服务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四)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网络公司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一管理。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旅游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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