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合理配置行政事业资产。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配置资产要按照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首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或财务开支计划,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二)严格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程序。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关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运营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资产转让、报废和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时,要按照“基层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程序办理。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原值超过1万元的仪器、设备以及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在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后按程序办理;对产权不明确的资产,在未明确产权前不得擅自处置;在房屋、车辆过户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出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否则,房产、车管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和土地出让手续。
(三)加强行政事业资产收益收缴工作。行政事业资产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联合经营和开展运营等所形成的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国有资产收益。对隐瞒、隐匿、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将收益全部收缴国库,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抵押或担保行为。行政事业资产是国家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保证事业单位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未经批准,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一律不准以单位资产做抵押或担保;差额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以该单位资产抵押或担保的,须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五)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政府资源运营的保障机制。为确保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运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措施,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运营保障机制,并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运营工作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监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处置、出租、出借或以单位资产作抵押、担保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没收全部收益外,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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