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证的核发应在市烟花办核定的有资质的79个生产厂家范围内
许可。各县(市)区供销社、日杂公司运输许可证由所在县(市)公安局核发。各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证由各县(市)区烟花办受理审核,并代为核发由安监部门统一制作的和加盖公章的许可证件。各县(市)区烟花办要认真审查,依法审批,凡去年有获得许可证但有曾经营非法渠道来源的以及未到批发公司进货的零售点原则上不予审批。此项工作为2008年1月上旬完成。
(六)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市烟花办要组织市公安、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时界定禁燃的区域和部位,并通报相关单位和辖区政府在禁燃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做好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工作。市烟花办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处置突发事故和案件的预案;消防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事故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卫生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意外伤亡应急抢救预案。此项工作应于2008年1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增强依法燃放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加大对国务院颁布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二是加强对我市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在禁燃禁放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四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五是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引导市民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立规建制,依法实行监管。各级烟花办要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立足本职和我市实际,积极承担起为主监管的职责,围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我市烟花爆竹许可燃放的种类、禁止燃放部位的界定、标准及审批程序、批发零售企业布局规划的要求及其安全标准、经营及运输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制定出明确细致的规范标准。为确保各类事项及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效能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